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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技术申请保护实行先申请制
发布时间:2012.11.19 新闻来源:专利技术创新服务机构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先申请原则是以申请日作为判断申请先后的标准。《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同日(指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应当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后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
  这一规定蕴涵了两层含义:
  第一,在不同日期申请专利的,以申请日作为判断申请先后的标准;
  所谓申请日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文件之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则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本条中规定的“申请人”,不仅包括作为申请人的个人,也包括作为申请人的单位。
 
  第二,同日申请的,由申请人协商解决。
  国家知识产权局只对协商确定的人授予专利权。如果协商意见不一致,或者如果一方拒绝协商,则对任何一方都不授予专利权。这是根据“禁止重复授权”原则得出的结论。所以,当出现同日申请的情况时,申请人应当尽量争取协商一致,要么由申请人共同申请专利,申请批准后专利权归他们共有;要么由其中一人申请并获得专利权,由其对其他申请人授予免费的实施权,或者给予其他申请人适当的补偿。
 
 
 同时,专利法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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